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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招聘执业医师公告》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招聘执业医师公告》的通知
(冀卫人〔2009〕6号)


有关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招聘执业医师公告》印发你们,各试点市、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踊跃报名,同时,做好入围考生面试、体检准备工作。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卫生厅招聘执业医师公告

  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省卫生厅决定招聘50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立志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影像等部分专业可适当放宽;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招聘程序

  1、自愿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和传真报名同时进行的方式。

  2、资格审查。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人员由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核发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3、统一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按执业医师资格类别分为临床、中医两个专业类别。应聘人员在石家庄统一参加考试。

  4、面试与体检。面试考核和体检工作由设区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按照2:1的比例进行面试,面试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由试点设区市卫生局制定。体检标准应考虑卫生岗位特性,有关要求将事前告知应聘人员。

  5、确定人选。招聘的县(市)卫生局根据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招聘人选,与受聘医师签订统一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职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5年。

  6、岗前培训。省卫生厅集中安排受聘医师岗前培训。

  7、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三、招聘岗位

  招聘人员去向为我省8个设区市21个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具体招聘地址、岗位和专业见附件。

  四、政策及待遇

  受聘医师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或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与补助,同时,省财政适当给与补助。中央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招聘医师的招聘、培训、进修、考核及工资、福利等。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省根据各地同等条件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年收入统筹确定。受聘医师将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受聘执业医师在服务期内连续5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可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受聘医师。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4月1日至15日(8:30-12:00,13:30-17:30),双休日受理网上和电话传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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