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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二是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的增产增收潜力。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改善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三)加大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服务。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可给予表彰奖励。

  (四)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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