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9〕48号)
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范围的申请(闽联久[2008]058号,闽联久[2009]02、06号)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位于龙海、长泰、平和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核定储存量作如下调整:
1、位于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黑九陇山兰湖的炸药库房的核定储存量由13吨变更为18吨(其中2号炸药库房6吨、3号炸药库房12吨)、雷管库房的核定储存量由26万发变更为16万发;
2、位于长泰县武安镇获亭村大目的黑火药库房核定储存量由5吨变更为4.8吨;
3、位于平和县小溪镇长芦国有林场外芦工区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原由平和分公司、诏安分公司共用变更为由平和分公司独立使用,其库房的核定储存量保持不变。
二、同意你公司所属诏安分公司的歇业申请。若歇业期限超过6个月,你公司须按我委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件规定,向我委申请办理你司《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和该分公司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资质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申请变更所属漳浦分公司的销售许可有关事项,我委在闽经贸许可〔2008〕145号文已作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