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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应按人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本院每季度结案总数的5%。
  重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结合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针对个别案件进行重点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某一部分案件的办案质量或特定的办案环节进行专门检查评定。
  第九条 对下列案件进行常规评查:
  1、立案案件;
  2、一、二审、再审案件;
  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4、执行案件;
  5、减刑、假释案件;
  6、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
  7、其它。
  第十条 常规评查主要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一条 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1、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2、被再审改判(含裁定、调解)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后,原审判业务庭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
  4、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
  5、案情相同或相似,判决结果有重大差异的案件;
  6、常规评查中发现的可能存在严重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7、信访、举报反映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8、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其它不良后果的案件;
  9、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通过其它途径发现可能存在严重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十二条 重点评查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评查:
  1、本意见第十一条第1、2项案件,应就二审、再审改判点或发回重审的理由进行评查;
  2、本意见第十一条第3、4项案件,应就存在异议的部分进行评查;
  3、本意见第十一条第5项案件,应就判决结果存在的差异进行评查;
  4、本意见第十一条第6、7、8项案件,应就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评查;
  5、本意见第十一条第9项案件,应根据领导的要求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案件和办案环节进行专项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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