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委托配制制剂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29号)
江西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申请委托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配制制剂的报告》收悉。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查,同意你院委托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配制妇洁洗液、红藤灌肠液、益母缩宫合剂等三个制剂。委托配制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制剂质量。收到本批复后,你院应向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委托配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自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