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要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煤炭生产矿井、非煤生产矿山的储量检测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为了认真做好2007年度重要矿山储量年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重要矿山企业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矿山储量检测并按时提交2007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指导有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采矿权年检,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年度储量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书面核查或实地核查。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负责督促所属煤炭矿山按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并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年报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应评估矿山年度开采回采率并作出书面核查结论。
三、做好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报告的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办法》规定,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矿山储量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意见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矿山储量核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