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指导意见修改建议的报告
(青发改稽察〔2009〕118号 2009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接到《征求对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投资〔2009〕475号)后,青岛市发改委认真学习了《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代建单位开展了专题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践,但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代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工作缺少上位法支持。为此,国家发改委研究制订《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是极为必要、及时的。《指导意见》对代建单位选择、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结合我市代建制实践,借鉴建设系统对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建议国家发改委在《指导意见》中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出台鼓励发展专业的项目代建企业政策,并逐步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二是对从业人员出台执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上两方面内容,应充分体现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地位,制订相应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