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闽建规[2009]2号)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建设局):
最近,陆续有一些市县提出新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申请开发区扩区、升级,但其建设用地不在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
城乡规划法》规定,影响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升级。为有利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的申报工作,根据《
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升级,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其用地性质也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修编。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筹考虑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发展用地,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严格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开发区未纳入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的,须依法依规予以整改。
四、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开发区设置派出机构,具体承办开发区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并做好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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