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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09年4月4日至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清明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8年清明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清明节祭扫活动特点,制定服务保障、交通疏导、消防安全等工作方案,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要准备充足的值守应急力量,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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