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和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发挥国有控股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联合分析协调制度,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定期通报。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变化,强化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预警预测,对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和逃逸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状况、减员动向和欠薪欠费等情况,对减员意向较大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监测。要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要及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情况统计监测制度,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