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强化面向城乡、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着力加强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建设,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市、区县两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
(四)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活动,作为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七、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农民工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