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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二) 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自2009年4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3%下降为22%。2009年4月1日起至年底,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9个月。企业和职工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30%,企业缴费费率由2%下降为1.4%,职工本人缴费费率由1%下降为0.7%;企业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降为6.5%;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0.1个百分点。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期限为2009年年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办理期限为2009年年内,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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