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其中区县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市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五、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培训前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六、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