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2009〕28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其中区县负责征缴的困难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全市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期限为2009年内,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个案补缴”的办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自2009年4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3%下降为22%。
三、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2009年4月1日起至年底,降低企业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9个月。企业和职工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30%,企业缴费费率由2%下降为1.4%,职工本人缴费费率由1%下降为0.7%。企业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降为6.5%;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0.1个百分点。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办理期限为2009年之内,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