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
满1年不满10年
| 岁
| 495
| 435
| -
|
|
≥35岁
| 550
| 440
| 435
|
|
满10年不满25年
| 岁
|
|
≥45岁
| 600
| 480
| 435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