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09〕8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2: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证件申请表
附件3: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结算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因病致贫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杭州市政府关于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一、免费治疗的对象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并已纳入市精神疾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的杭州市区重性精神病人(指精神分裂症患者或情感性精神病患者)为免费治疗对象。
二、免费治疗的范围
1、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在专科门诊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精神疾病时发生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治疗范围。
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规定自理医疗费用、伙食等生活费用由个人支付。
2、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惠民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后,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则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可提高到1000元。
2009年未参保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和住院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中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则门诊累计享受免费治疗金额最高可提高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