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四)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指导城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个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规划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十)指导城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个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
(十一)指导城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个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十二)指导城九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五个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物顶部、占道人力资源市场、破墙开窗建店、沙石市场设置、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废旧物资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执法局领导班子任免,需书面征求市执法局意见,由市执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后,区上按程序任免。
(十四)市执法局各执法分局领导班子任免,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提名,市执法局和管委会共同考察,市执法局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