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监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检[2006]5号)
各县(区)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明码标价工作,推进明码实价,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监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标价方式的监制
根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对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标价方式是指使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或者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标价物或者载体进行标示价格和收费的形式。
标价内容是指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
标价方式监制是指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中的标价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二、标价方式监制的管辖
除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统一规定外,南宁市区的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监制由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各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县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监制工作。
三、标价方式监制的内容
1、商品的标价内容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2、服务的标价内容应当在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
3、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除应当标明上述监制的标价内容外,还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原价和现价。
4、明码实价应当在标价方式中注明“明码实价”字样,其标价内容按照上述监制的商品和服务的标价内容执行。
5、在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中,应当注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取消“×××××××监制”的字样(×是指任何单位和部门),避免人们对标价方式监制的含义发生误解。
四、标价方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