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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企业待岗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3.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4.企业声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企业待岗人数

 

申请补贴人数

 

申请岗位补贴期限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申请企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

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

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

医疗保险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

失业保险补贴人数    人;补贴金额    元。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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