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
(一)补贴标准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
(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
(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下达批复,并及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企业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公示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资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见附件2);
(3)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包括:2009年以来裁员情况;稳定就业人数、时间、方式;恢复生产的措施等);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7)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9)企业声明(见附件4)。
2.再次核定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初次《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3)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