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发[2009]30号)
各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通知》(陕建发〔2005〕04号)下发以来,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西安、宝鸡、铜川市房管局已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建办住房〔2004〕116号)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CJJ/T115-2007)(以下简称《规范》)建成了信息系统,开通了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建立了可动态更新的楼盘表,实现了网上签约,改进了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搭建了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取得的了良好的效果。延安、咸阳市也正在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实施。但其他地级城市进展缓慢,县级基本未启动,已严重影响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即时监测。为即时掌握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强化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计划。
1、已建成信息系统的西安、宝鸡、铜川市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继续完善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测绘及成果管理系统,逐步扩大系统覆盖面并做好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2、已进入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阶段的延安、咸阳市在2009年8月底基本达到系统试运行条件,建立新建商品住房楼盘表,实现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交易和产权数据一体化,网上动态信息发布等功能。 2009年9月底省厅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开始从系统上报统计数据。
3、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渭南、杨凌等城市要在2009年5月底前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2009年11月底基本达到系统试运行条件,建立新建商品住房楼盘表,实现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2009年12月底前省厅组织验收,合格后开始从系统上报数据。
4、所有县(市)级房产管理部门都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实现房屋登记簿、交易、产权登记等业务管理电子信息化,基本满足日常业务管理和登记信息查询功能。有条件的县要建设网上备案系统,实现网签。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县级房产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出明确的计划。
二、落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1、明确牵头单位,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设部已明确各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各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切实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规范》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实施。要多渠道筹措系统建设资金,需要财政承担部分,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请各市在4月5日前上报牵头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月31日前上报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积极稳妥的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要切实执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系统建设工作,要依托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等业务管理系统,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完善、整合,特别要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引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实现房屋登记薄的电子化。各地不能脱离业务系统另外建设。
3、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的要求,加强市场监测分析,重点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及其发展变化趋势,按季度形成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从2009年起各城市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市的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将对各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进行实时汇总,并通过陕西建设网平台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系统建设验收考核
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验收按照《规范》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采取百分考核制,根据分值划分为三个等级: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1)没有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数据组织管理和管理基本模式的,或无法保证楼盘表唯一性的;
(2)没有建立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的;
(3)不具备依托房地产市场系统发布市场信息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