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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与萍府字[2009]16号类同的内容”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2日)废止

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
(萍办发[2007]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为了构建我市基本建设市场良好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现就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综合收费,提高办事效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在市规划局报建及在市本级缴交规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规费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综合收费(规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一次性足额收缴进财政专户。

  二、规范减免审批,防止规费流失。建设项目规费减免,继续严格按《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萍府发[2003]9号)执行。凡按萍府发[2003]9号文件规定应报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减免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经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严格初审后,报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明文减免依据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监督减免政策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开口子,违者一律依纪论处。

  三、推行联审联办,规范收费流程。建设单位(个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办事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的程序是,领取《萍乡市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表》(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办理联审联批手续;凭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六联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将应交规费一次性缴入市财政专户;将缴费发票送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审核;凭《萍乡市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表》、缴费发票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审核意见,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经批准享受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凭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监督审核的书面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个人),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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