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的标准和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市残联)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审核期截止后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享受的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未按年度在审核期内申领岗位补贴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岗位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的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证明、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岗位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民政和残联要按照职责,对享受岗位补贴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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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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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务
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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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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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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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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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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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总数
| 人
|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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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工数
| 人,其中:女 人
| 安置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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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月平均工资
| 元/月
| 残疾人职工
月平均工资
|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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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职工
签订合同情况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
| 申请补贴金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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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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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贴金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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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人数 人,其中:女 人
| 合 计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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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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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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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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