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第四条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
4、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岗位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在审核期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应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岗位补贴的书面申请;
2、《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3、残疾人职工的招聘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7、个体工商户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