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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诊疗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诊疗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9]6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手足口病患儿的诊疗工作,提高手足口病治疗效果,确保救治及时、科学、有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发热疱疹门诊”和留观、隔离病房。区县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均要设立规范的“发热疱疹门诊”,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清楚、流程规范、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治疗、抢救药品和器械。各定点收治医院要设置独立的手足口病患儿留观室和隔离病区,对符合留观条件的患儿,要密切观察其病情变化;手足口病病区要与其它病区相隔离,床位至少20张以上,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手足口病危重患儿定点抢救医院和定点收治医院要设立儿科重症监护室,实行24小时应诊应治,并配备充足的抢救器械和药品,小儿呼吸机一台以上,并保持良好备用状态(配备目录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病人入院口设立预检分诊处,做到标示明显,人员到位,确保预检分诊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就诊流程,设立醒目标示,引导、方便患者就医,必要时可在儿科、急诊、皮肤等重点科室实施二次预检分诊。

  三、科学诊断和规范治疗。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对接诊患儿、门诊、留观患儿和住院患儿要有针对性诊疗措施,对留观患儿,其留观时间不应少于48小时,病情变化符合住院标准的,必须立即住院治疗,对治疗患儿,要密切观察病情,及时识别重症病例,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严格转诊报告制度。原则上村级医疗机构不得截留5岁以下发热患儿,救治力量不足的乡镇卫生院不得留观皮疹、发热患儿,不具备抢救条件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重症患儿,要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各定点医院要立即组织专家对危重患儿进行会诊,并逐级上报市卫生局,必要时可申请省级专家会诊,将重症患儿的防治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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