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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经济联合社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帮助解决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及土地附着物等抵(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和试验,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社员开展互保共保。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支持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销售的资金需求。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制度。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加工、兽医服务、农技推广、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优化有关综合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长期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有关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加强与周边省(区、县)的衔接,扩大“绿色通道”政策实施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由镇(乡)、村两级行政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县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免收登记费用等扶持措施;县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提供方便,免收各种手续费用;县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县外经贸部门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县商业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帮助;县通讯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设施设备、技术指导、政策性支持。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大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其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工资待遇,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报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的,保留原有身份、计发工资待遇,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与《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相结合,支持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户籍管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加快建立县、镇(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落实专项资金,举办多形式的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和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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