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关于“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
根据市领导的要求,现将“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工作布置如下,请严格遵守上报时间。
一、4月6日(假期第3天)下午3点前,上报“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见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民俗旅游累计接待人数和收入,统计方法暂时沿用本区县以前黄金周的统计方法。
2、“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A级及主要景区(点)累计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景区多的区县可以采取重点统计再推算的方法。请注意保存好基层数据,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3、对“清明”假期旅游接待情况的综述。
二、对住宿设施的统计不做统一要求。建议远郊区(县)按照规模以上住宿设施名单进行重点统计,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三、上报方式: 发传真至 65150208,65158193。
(联系人:胡方 85157136)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项 目
| 假期累计
接待人数(万人次)
| 假期累计
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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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及主要景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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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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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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