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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关于“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的通知

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关于“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

  根据市领导的要求,现将“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工作布置如下,请严格遵守上报时间。

  一、4月6日(假期第3天)下午3点前,上报“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见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民俗旅游累计接待人数和收入,统计方法暂时沿用本区县以前黄金周的统计方法。

  2、“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A级及主要景区(点)累计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景区多的区县可以采取重点统计再推算的方法。请注意保存好基层数据,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3、对“清明”假期旅游接待情况的综述。

  二、对住宿设施的统计不做统一要求。建议远郊区(县)按照规模以上住宿设施名单进行重点统计,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三、上报方式:  发传真至 65150208,65158193。

  (联系人:胡方  85157136)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项 目

假期累计

接待人数(万人次)

假期累计

营业收入(万元)

A级及主要景区(点)

民俗旅游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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