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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自负部分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即自理部分医疗费)。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区、县(市)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省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并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城居医保和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组织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经批准改领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市区户籍失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 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其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市劳动保障局按市民政局提供的人数和人员变更情况及时为该类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参保人数和缴费标准,每年底与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上述人员参加城居医保,农村的上述人员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其中杭州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七、参加杭州市区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抚恤优待对象,其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已按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后,剩余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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