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意识,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提高对传染病疫情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各类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工作预案的要求,在鉴别诊断基础上,对病例进行诊断;要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疫情登记、核对、通报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病例报告工作,如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在本市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白喉、脊髓灰质炎和丝虫病等),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领导,在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落实“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和可靠。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病例报告的技术指导和每日审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在本市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病例的审核。如发现托幼机构、学校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其他传染病的暴发疫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网络直报工作,保征报告信息的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水平
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上海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等的要求,加大对手足口病、人禽流感、流感、麻疹、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力度。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对病例或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并落实报告、登记、核对和标本采集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毒特点和菌株菌型变化情况,为分析疫情动态和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监测疫情的分析,高度关注病例聚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国内外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加强重点传染病舆情跟踪和分析,切实做到“科学分析、准确预警、积极应对”,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苗子。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临床诊治和疫情处置水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手足口病、人禽流感、霍乱等重点传染病以及一些在本市少见、新发或已被消灭传染病诊断和治疗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治能力、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对重症病例的正确识别和科学、有效救治,确保院内感染防控措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