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
3、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发生改变的;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被调整的,尤其是所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的。
4、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行政法规的清理参照以上原则进行。
三、 时间要求
各处室按照清理原则,对附件1内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提出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6月10日前交厅法制处,由厅法制处汇总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1、属于我厅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目录
2、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意见表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属于我厅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目录
一、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2、
失业保险条例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公布)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
4、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5、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6、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