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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08-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计划的函

  2、立法具有实践的可行性。我厅从2002下半年就着手调研、起草制定《福建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初稿充分征求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2003年8月份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组成调研组到福州市相关部门就《条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2003年11月,我厅又将《条例》提交全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讨论,还专门召集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福州市听取市属企业的意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到我省检查《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指出存在的欠薪现象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送审稿,为制定《条例》打下扎实的基础。此外,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浙江、河北、广西、广东、山东、江苏、安徽、山西兄弟省市颁布了工资支付法规,可以为我省出台工资支付规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立法依据:
  1、《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三)《福建省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法〉办法》
  建议将《福建省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法〉办法》列入2009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计划。
  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1、根据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与1995年5月发布了《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通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条例》和《实施办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处理程序为处理解决劳动制度改革以来的大量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出现了不相匹配、调处机制失衡、裁审衔接不畅、处理周期过长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劳动争议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2、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安排,《劳动争议处理法》将在近几年内出台实施。届时,我省将有必要结合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贯彻实施。
  立法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
  (四)《福建省劳务派遣条例》
  建议将《福建省劳务派遣条例》列入2008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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