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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交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三防”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打好基础,抓住重点,突破难点,针对新情况,应对新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一)要完善“三防”工作预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尤其是新建重点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频发区域的交通工程,要针对不同灾害特点,细化应对措施,以确保遇险时能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和应对能力,提高应急水平。各单位“三防”应急预案请于4月15日前报厅“三防”办备案。
  (二)要做好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的准备落实,特别要强化应急经费投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费用应在安全管理日常经费中列支。
  (三)要抓好指挥协调系统建设,强化行业内外沟通协调,完善预防预警和联动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指挥有力。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旅客对交通“三防”工作的思想认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投入或配合做好“三防”工作。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报道在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激励先进,弘扬正气。
  (五)要高度重视“三防”应急信息和数据的统计及发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浙防汛〔2007〕89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申防汛抗旱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函》(办技〔2009〕3号)的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合法、有序做好“三防”涉及的数据、新闻和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涉及全局性重点情况部署,灾情、工情数据统计,要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由厅“三防”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审核;在市、县级媒体发布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三防”应急职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职能机构审核;涉及重大灾害和重要举措,需组织新闻媒体集体采访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三防”应急机构会同新闻宣传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组织下进行。

  三、突出重点,做好各项准备

  (一)各地各单位要迅速召开一次“三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本行业本单位“三防”工作的特点、重点、难点,部署今年“三防”工作。
  (二)开展一次“三防”工作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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