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五)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六)积极探索门诊统筹。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创新费用结算方式,探索将城镇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注意扩大受益面,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七)推动各地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鼓励各市借鉴居民医保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问题,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统筹基金使用效率。
(八)研究探索制度、政策衔接办法。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鼓励各统筹地区研究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协助制度,研究探索能够加强基金管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有效办法。
(九)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加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力争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待遇支付。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的法规、政策,纠正各地财政直接向经办机构拨付医疗保险费的模式,变为由单位直接缴费。规范委托经办企业的管理,按规定将委托企业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提高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未出台实施细则的1个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推行生育保险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保证参保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负担医疗费用。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市级统筹,增强生育保险的调剂功能和保障能力。
五、积极做好保就业、保稳定的相关工作
(十二)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 ]117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阶段性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和降低医疗、生育保险费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