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医疗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劳社厅函[2009]9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和安排,我们研究确定了《2009年医疗保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9年医疗保险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医疗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推进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大局,统筹谋划,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将扩大覆盖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将健全体系架构与搞好制度衔接结合起来,将完善政策与改进管理服务结合起来,将应急措施与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一、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2009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8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175万人。
(一)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晋城、吕梁、临汾、运城4个市3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5月底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前一年实现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城镇未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力争参保率达到80%以上。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二)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已出台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的省辖市,要抓紧落实,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出台参保办法的省辖市,要在上半年出台参保办法,妥善解决这部分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三)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晋政发[2008]15号和晋劳社厅发[2008]70号文件,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进程。
(四)妥善解决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精神,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农民工,可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要求,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