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应及时向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六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终止执行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16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至6位数字为发放地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10位数字为发证的年份;第11至16位数字为核发顺序代码,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顺序号。
第七条 返乡农民工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村委会证明材料;
(三)村委会公示材料;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有关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给予办理登记发放。
第八条 返乡农民工凭《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一)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的政策:
1.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或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其他有关政策。
(二)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可以享受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
第九条 已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