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返乡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应及时向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六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终止执行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16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至6位数字为发放地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10位数字为发证的年份;第11至16位数字为核发顺序代码,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顺序号。

  第七条 返乡农民工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村委会证明材料;

  (三)村委会公示材料;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有关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给予办理登记发放。

  第八条 返乡农民工凭《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一)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的政策:

  1.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或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3.创业就业培训补贴;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其他有关政策。

  (二)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可以享受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

  第九条 已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返乡农民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