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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九、费用支付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十、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严格管理,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经办机构管理

  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专业培训、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投入,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工作经费,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办管理流程,制定简便易行的居民经办服务办法,方便居民登记、参保、缴费、报销。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促进科学、规范管理。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完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探索协议确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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