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粤府令第134号)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