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一)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作用,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隐患的知情、监督、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依法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逐件进行核实处理。
(二)实行领导包案督导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实行政府领导包案督导制度,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要严格程序,科学判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管,定期向政府报告整改进度,督促隐患单位尽快消除隐患。
(三)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民政、规划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将消防安全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条件,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由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依法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建设,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行为。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提高灭火救援作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