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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消防规划的编修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对于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积极协调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快县城和国家级重点镇《2009-2020年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隐患。要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乡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要按照“补还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强力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凡旧城拆迁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和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要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适时调整、提高消防事业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划拨;城管部门逐步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的市政消火栓普查情况严格落实维护经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完善消防官兵伤亡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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