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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并落实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员工具备检查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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