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人办〔2009〕19号 2009年3月27日)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单位将申报材料及鉴定费集中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
二、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件1),一式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三)申请人手写自愿病退申请书,一份;
(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同底登记照片三张;
(五)申请人近三年市属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收费标准
鉴定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11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参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病退疾病体格检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261号)规定,基本医疗挂号费、诊疗费按80元/科·人收取(照光、照片、特殊检查费另收)。
四、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