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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职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的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职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职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七章 培训登记和评估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职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职员所在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员培训档案,对职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记载在《重庆市职员培训证书》上。
  第三十一条 职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职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职员所在单位。
  职员自学情况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对职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职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对职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员培训职责的,由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职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三十六条 职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职员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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