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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人事部门安排的更新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20学时),一般采取不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另行安排更新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对同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员,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中担任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50学时;其他职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00学时。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初聘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聘用事业单位职员,不得按期转正,不得确定职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职员,应及时进行补训;补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职员,不得晋升上一级职务。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批职务晋升时,需严格把关,不经培训,不得晋升。
  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职员,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职员主管部门计划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于上一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办班计划和教学计划向人事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培训计划,要在举办之前1个月将办班方案、计划等报批(培训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市级职员主管部门调训本系统由区县(自治县)管理的职员,由调训职员所在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调训中,如出现人员交叉,下级部门应服从上级部门的安排,同级部门应服从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职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职员参加脱产培训。职员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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