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大中型集贸市场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对年纳税额在800万以上(含)的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局征管处负责重点监控;对年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800万以下的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并由区县局征管科负责重点监控;年纳税额在500万以下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各局主管税务所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同时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市场税收管理人员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五)稳步推进建账工作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由大到小、分块实施、稳步推进的方法,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购货销货登记簿、设置简易账、设置复式账三个档次,进一步推进个体户建账工作,扩大建账面。
(六)严格个体工商户用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功能
对于个体工商户用票管理,我局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的要求,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范围,拟采取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暂定)。要在做好试点推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体集贸市场计算机开票系统的推行范围,实现对商户的智能跟踪,提升税源监控能力和工作效率,防止超经营范围虚开发票行为,实现各类市场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纳税申报票、表及时准确比对。实行机打发票后,开票金额可由纳税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务机关可对开具发票金额进行授权,可解决目前《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名称及版面单一问题。机打发票推行前,我局对市场内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较大的,将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二是对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但应严格执行限版限量和验旧售新制度。三是对于其他临时经营户,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并当即结清税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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