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定期定额征收户,包括税务机关自征自管的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定额户,应纳的各项税款可纳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
对于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应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对临时经营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强化个体税收定额管理
一是全面应用计算机定额系统,提高定额管理刚性。2008年我市将按照总局国税函〔2007〕1084号《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广总局开发的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市的“阳光评税”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全市统一的分行业、分经营项目、分地域的定额依据和标准、影响定额主要因素及其调整系数、定额计算公式等要素,并事先在计算机系统内设定,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个体户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税收定额则由计算机系统自动产生。同时,推行“六公开”制度,即定额核定程序公开、定额依据和标准公开、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公开、核定计税额及应纳税额公开、实征税款公开、经营户停歇业情况公开,提高税收定额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定期开展个体税收定额调整工作。2008年,结合推行总局的定额核定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定额调整工作。要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个体税收定额重新核定面要求达到100%,定额调整幅度根据经济增长情况确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办法和措施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的定额调整程序操作。对于因实地调查失误或其它原因而造成定额不合理、不公正的,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并把此项内容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是做好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工作。实施步骤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宣传发动。下发开展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工作的通知,把分月汇总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利害关系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二是自查补税。要求纳税人认真对照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开展自查,对超定额部分积极主动补申报。三是比对分析。将自查补报情况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四是评估检查。由税源管理部门对自查补报情况进行审查,对自查不彻底或存在较大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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