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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通知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结果直接表现为近年来全市个体集贸税收增长幅度缓慢,个体税收收入总量偏低。截至2007年年底,我市共有个体工商登记户数13.9万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21.32%。2007年,全市国税系统共完成个体集贸税收44177万元,仅占全部增值税收入的0.77%。个体税收收入较2006年增幅为7.49%,也大大低于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19.8%的增幅。

  三、制定措施,全面推进个体集贸税收工作

  2008年,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工作要在全面贯彻总局有关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五个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培育创新点,把握落脚点,建立长效机制,使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工作上一个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户数清、底数明”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户籍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在前一阶段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针对营业执照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临时经营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确保征管基础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同时,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对漏征漏管户和失踪户定期开展清查,提高税务登记率。

  二是加强对个体“漏征漏管户、临时经营户、非正常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等的监控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经常性地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拉网清查,重点突出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内等管理薄弱环节。同时,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户、非正常户按规定程序认定、实时监控、巡回检查,对实际经营已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及时进行调整,纳入正常管理。

  三是针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变动频繁的特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大力支持,建立“市场税收准入机制”。同时加强与工商、城管、市场主办单位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施“清税制度”,对经营者退出市场,转让或转租商位等情形,纳税人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漏征漏管和新欠的产生。

  (二)推行分类管理方法

  在个体集贸管理中推行分类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税收优惠、经营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对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查账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以及临时经营户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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