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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及双向转诊的医保政策。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费用结算系统,负责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费用的统一结算。
  (十一)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各区要在目前中央、自治区、市、区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每人4元、4元、1.5元和3.5元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设备设施、房屋维修等专项经费。公共卫生补助标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要逐步提高,力争到201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城市较高水平。
  (十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核定经过认定的政府举办或企业移交医院转型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尽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建立全市统一、内容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网络。探索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十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其服务价格水平不高于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统一配售,逐步实现药品零差价,让利于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市、区两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努力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各族人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制定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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