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配备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民族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应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特色服务,创建一批具有中医、民族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建立和完善济困医疗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工作机制。
继续建立和完善医疗济困体制,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专科医院和三级医院辅助的医疗济困服务体系,为贫困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低廉的卫生服务,以保证其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七)建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机制。
各大中型医疗单位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要轮流到对口支援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应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1年。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政府应拿出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我市四家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基地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以上的医护人员接受全科培训。
为稳定社区卫生队伍,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和吸引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和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设置标准和服务项目审批许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市、区两级卫生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药品、医疗器械、收费、财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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