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产权达到80%为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为政府所属。落实政府举办、企业转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全额事业编制工作。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巩固和发展一个国家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力争全市所有区均达到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
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健康为中心、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指导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到201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比例不低于95%,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比例不低于80%。各区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3-10万居民或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置3-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技术、考核、药品、医保结算、价格等一体化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尤其是企业医疗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各区政府应加大投入补充和完善。
(三)制订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目标及各项保障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居民小区,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进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居民疾病与健康管理体系。要逐步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合理、双向转诊制度,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