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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分析的调查、统计、分析、测算和发布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二)稳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中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劳动合同法》平稳实施。继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三)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要以提升政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础工作和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三方机制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切实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仲裁效能。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及时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机构队伍情况调查研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完善监察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积极推进劳动保障 “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体制试点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区(县)、街道和社区延伸。进一步加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集中精力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力争三年内建立起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六)帮扶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劳动关系。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9〕18号)精神,鼓励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落实“五缓、两降、五补”(即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
  四、全面加强劳动保障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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